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长垣县环城防护林体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长垣县环城防护林体系管理办法
为强化城市防御功能,维护城市生态安全,提升我县整体形象,打造生态型宜居县城,依托环城道路,我县将在县城周围建设封闭式的内环防护林带和县城与起重工业园区之间防护林带。为了加强树木管护,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总体布局
1.内环防护林带:东至东二环路,北至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南至大广高速和起重工业园区连接线,以这几条路为依托,建设总长38公里的环城防护林带,林带栽植宽度为40米(每侧10行20米宽)。
2.县城和起重工业园区之间防护林带:在长垣大道以南1500米至2000米处建设东西4000米长、南北500米宽的防护林带(东起巨人大道,西至213省道)。
二、明确树木权属
在环城防护林带和县城与起重工业园区之间防护林带范围内植树,树木所有权归土地承包者所有。各乡镇要对每户的造林面积进行实地测量,测量结果要在村内公布,无异议后逐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作为种苗和占地补偿的依据。
三、落实栽植、管护责任
按照“谁栽谁有、树随地走”的原则,各乡镇要层层落实树木栽植、管护责任,乡镇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为主要责任人,包村干部、村干部和树权所有人为具体责任人。各乡镇要和造林农户签订树木栽植、管护合同,做到责、权、利明确,切实加强对树木的管理和保护,避免树木受到损失和破坏。各乡镇、各村街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有毁坏树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防护林带占地要保持稳定性,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征占。确需调整征占的,要按程序逐级申报审批。按照树木作价转让的方式,让树木合理流转,杜绝因土地调整、征占导致毁坏树木的现象发生。也可采取市场运作的办法进行栽植和管理,实现互惠双赢。
如果发生树木损毁、丢失、死亡,各乡镇要责成相关农户补栽,补栽树木大小规格与原有树木一致,费用由树木所有人承担;如果损毁、丢失、死亡的树木数量较大,保存率达不到90%的,除追究该乡镇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外,还必须按要求补栽完整。否则,取消该乡镇及行政一把手当年的评先、评优及选拔任用资格。
四、加强树木管理
严禁在树下堆放易燃物,对树下秸秆、落叶及杂草等可燃物要及时清除,避免引发火灾,烧毁树木。树下严禁种植高杆农作物,在间种小麦、大豆、花生、红薯、蔬菜时,每侧要为树木留出1米的营养带,避免因耕作而伤害树根,影响树木生长。
五、严格检查验收
(一)验收时间:验收工作由县财政局、林业局和督查办负责。2009年全年验收3次,时间分别为:第一次5月中旬、第二次6月中下旬、第三次10月中下旬。2010年、2011年每年验收2次。时间分别为:第一次6月中下旬、第二次10月中下旬。之后每年验收1次,时间为当年的10月中下旬。
(二)验收方法及标准:验收小组逐路、逐段对绿化带宽度、成活率、保存率全面检查验收。标准为东二环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绿化带单侧绿化宽度达到20米(10行)。大广高速至起重工业园区连接线北段纳入王家潭公园景观廊道的3.5公里单侧绿化宽度达到50米,其余路段单侧绿化宽度达到20米(10行)。成活率在95%以上、保存率在90%以上的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六、及时兑现补偿资金
(一)补偿标准:绿化带占地补偿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补偿期限为3年,即2009?2011年。绿化带种苗费为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若采取市场运作,由企业负责补偿。
补偿补助款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否则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补偿时间:小麦收割后,经第二次检查验收合格的,2009年6月31日前将当年补偿补助款的50%发放到乡镇。各村要将每户的补偿数额张榜公布,由各乡镇将补偿补助款兑现到户。10月份验收后,按合格面积将剩余补偿补助款拨付到乡镇,由乡镇将补偿补助款全额兑现到户。2010年、2011年的补偿款发放时间为当年的11月底前。
(三)补偿办法:东二环路、西二环路、北二环路单侧绿化带宽度超过20米的按20米计算。大广高速至起重工业园区连接线在王家潭景观廊道规划区域的单侧绿化带宽度超过50米的按50米计算,其余路段单侧绿化带宽度超过20米的按20米计算。绿化带最外一行树外加2米的协地带,也享受占地补偿。单侧绿化宽度达到80%、成活率和保存率在80%?90%的,按照百分比兑现补偿;单侧绿化带宽度低于80%,成活率和保存率低于80%的,不享受当年补偿。第二年补栽合格且保存合格的再享受第二年补偿。2010年、2011年补偿时,对两次检查验收都合格的按标准补偿,不合格的限期补植,不享受当年补偿,补植合格后再享受下一年补偿。农户不补植或补植后达不到保存率要求的,将终止该户的占地补偿费,同时由乡镇追回原来已发放给该户的占地补偿,为确保绿化带的完整性,缺株断档的地方仍由乡镇负责组织补栽,占地补偿不再发放。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