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我局拟对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的291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如企业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s://ha.gsxt.gov.cn)补报公示未报年度的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还需在30日期限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如企业已终止经营或者无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将受影响。
(四)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我局将依法核实处理。联系电话:0373-8856013
特此公告。
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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