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2025〕7号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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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4-28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G0H001-0202-2025-00004
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所属栏目: 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5-04-25
公开日期: 2025-04-28
失效时间:
有  效 性: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5日

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确保土方合理处置、有效利用,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解决部分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土方供需不对称,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监管责任、统筹协调机制缺失等问题,避免项目重复计费,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土方采挖、运输、堆放、回填及综合利用等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  建立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土方信息收集、发布、更新、利用机制,实现土方信息共享。土方信息共享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实施。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体局、投资集团等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土方信息(包括土方量、类型、处置时限等),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总后,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土方信息发布专栏予以公布、更新。

第六条  有土方需求的项目单位根据已公布土方信息,及时联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理调运土方。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回填完成后,剩余土方应采取市场化交易方式来解决项目的需求和供应。政府投资项目产生土方售卖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土方售卖款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

第八条  同期在建项目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就近调配土方资源,减少外运成本。跨县域调配需纳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管。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合理选址,临时堆放富余土方,并负责堆土场地日常监管,择机进行调配或公开市场化交易。

第十条  压实工作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科学制定土方处置方案,认真做好土方量核算工作,确保核算结果真实准确,并依据处置方案实施采挖。项目建设单位应科学制定土方处置方案,明确土方来源及分类(表土、深层土等)、土方量、处置方式、运输路线、堆放地点及防尘措施、回填或综合利用计划(如绿化用土、土地复垦等)等关键要素,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二)项目主管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住建、城管、交通、水利、教体等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土方处置方案备案审查,监督项目实施,落实好土方开挖、储存、运输等过程的扬尘和安全监管,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对超出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和标高采挖土方的,及时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恢复治理。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土方量进行复核,填报《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量情况统计表》,按时、准确上报土方信息,防止虚报、瞒报。

(三)市审计局、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对土方处置资金纳入非税管理,审核预算并监督资金使用。加强财政资金、上级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及时收集、汇总、发布土方信息,统筹土方供需调配,查处非法采挖行为,建立土方产生、调配、处置的规范管理秩序。

(五)市城市管理局:监管土方运输车辆(如全密闭运输)、土方运输路线,GPS定位追踪土方运输轨迹,监督防尘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  土方工程须纳入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施工图预算中单列土方处置费用。土方处置方式属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管理范围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处置费并缴入市财政指定账户。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20日填报《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量情况统计表》并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开工时间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10日更新土方动态数据,逾期未报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函告市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建设)单位对上报信息负责,确保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数据有误、擅自处置等问题。

第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对接,建立完善工作会商、调度、督导、讲评等工作机制,提高信息发布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六条  对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土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法律法规要求移送市城市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

第十七条  施工方虚报土方量或伪造处置记录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进行监督,对发现的不按规定处置土方的行为,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量情况统计表


附  件

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量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开挖土方量

(万立方米)

可供应土方量

(万立方米)

 

开工时间

 

变更开工时间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主管部门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

 

 

 

 

 

 

 

 

 

 

 

 

 

 

 

 

 

 

 

 

 

 

 

 

 

 

 

 

 

 

 

 

 

 

 

 

 

 

 

 

 

 

 

 

 

 

 

 

说明:1.此表由项目主管(建设)单位负责填报,于项目开工前20日内报市资源规划局备案,开工时间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上报信息。

2.联系电话:0373-8885279  邮箱:cyxlyk@163.com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相关链接:《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长垣市政府投资项目土方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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