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2025〕3号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垣市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 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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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25-03-21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G0H001-0202-2025-00003
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所属栏目: 政府办文件
成文日期: 2025-3-19
公开日期: 2025-03-21
失效时间:
有  效 性: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垣市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长垣市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巩固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成果,全面提升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安办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监督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24〕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的通知》(市监餐饮发〔2024〕8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体卫艺〔2024〕301号)、《新乡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经营财务管理的工作方案(试行)》(教办〔2024〕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校为长垣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所指学生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在读学生和幼儿,所指教职员工为在学校食堂就餐的在编或在岗教师、工作人员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为小学、初中以及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营养健康、全程监管、属地为主、学校落实、社会共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教体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主体责任和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加大投入,推进学校食堂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相关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日常管理和教育;

(三)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

(四)指导督促学校制定并完善招标采购、经营管理、考核评议、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等相关管理制度机制;

(五)组织学校开展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保障服务水平;

(六)指导和督促中小学开展校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将学校食品安全相关指标纳入责任督学定期进学校摸排的重点内容,强化日常监督;

(七)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的全过程。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及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学校、学校食品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

(二)指导学校制定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

(四)每学期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依法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五)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六)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

(七)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条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健康、疾控部门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二)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

(三)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

(四)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定期沟通、分工协作、强化共享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章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责任

第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校长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内容,对重大问题亲自抓、亲自管,每学期至少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并部署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委会代表等组成的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食堂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每学期至少一次研究安排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梳理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常态化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排查风险隐患。

(一)学校通过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微信群等形式,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如实记录,分类及时处理,不拖延、不塞责、不敷衍。

(二)学校每学期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满意度测评,对供餐质量、价格、卫生、服务态度等进行全面评价,及时查缺补漏,改进管理,提升质量,并将意见及整改情况向师生和家长反馈。

(三)学校充分发挥家长监督作用。健全家长委员会监督机制,成立校园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产生和运行流程,保障家长参与陪餐用餐、质量评价、安全检查、收支公开等重大事项监督。畅通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向主管监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直送问题渠道。

(四)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和相关人员工作职责。

第十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岗位职责。学校须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由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或同等职位的领导担任。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主要承担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并及时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负责。主要承担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要求;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记录材料;对不安全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等。

第十一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一)制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清单,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二)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组织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四)学校建立并不断完善食材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临期食品管理、食品留样、清洗消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维修保养校验、环境检测、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自查、食堂安全保卫、食品安全信息追溯、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当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制度修订。

(五)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校领导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员安排,确保每餐均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和校园食品安全家长义务监督员制度。陪餐人员随同学生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建议,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学校食堂应为学生提供品种多样、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饭菜,做到保质保量、价质相符,学校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及餐价。

第十三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发挥食品安全保险在风险化解转移方面的作用,将食品安全责任列入本单位责任保险约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自动售卖机。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十五条  采取校园内食堂供餐的学校,要按照规定建设学校食堂,提供配餐、加工、售卖、就餐和洗消等场所,配备设施设备,满足学生就餐的需要。

第十六条  构建食堂资源优化配置、质量提升、规范安全管理机制,推动学校食堂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持续推广实现全周期、全链条、全过程的可视、可控、可追溯管理,着力提升供餐品质,提高中小学校园食堂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食堂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包保干部信息、食品安全组织机构,食材进货来源、供餐单位、伙食费收费标准、每周带量食谱、食材价格等,公开“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学校食品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方便公众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经营模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强对不同供餐模式的监管。

(一)自主经营。自主经营方式(以下称自营)是指学校食堂场所和设施设备为学校所有,餐费由学校自主管理或由第三方监管,食材由学校自主采购或区域食材统一采购,食堂从业人员由学校自主招聘或区域集中统一招聘(即劳务外包),学校使用、管理。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食堂要采用自营方式供餐,并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2.其他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食堂原则上要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

(二)委托经营。委托经营是指将学校食堂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方式将学校食堂委托给具备相应餐饮资质的企业进行经营,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餐饮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仍由学校承担。学校要建立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1.准入机制。不具备自营条件、确需委托经营的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食堂,采购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要加强企业条件审查,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充分论证,制订招标要求和质量标准,充分听取学校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学生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批准,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以学校为主体进行公开竞争性方式采购;学校与中标企业双方要依法签订经营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不超过三年,提倡一年一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退出条件,明确经营权、服务外包权不得分包或转让;经营服务合同须按规定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学校不得向被委托方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承包费等费用,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设备购置等费用;学校要多途径公开委托经营食堂和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事项。

学校食堂就餐人数在4000人以上的,必须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被委托经营单位分开经营,避免形成垄断。学校要建立食堂经营奖惩激励机制,形成良好的经营竞争氛围,确保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合理,膳食营养丰富,师生受益。

2.退出机制。学校建立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及时予以清退。受托经营单位在经营学校食堂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无偿与其解除委托经营合同:经营服务合同期满,应重新组织竞争性方式采购并签订合同的;经学校每学期综合评价,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及综合测评满意度低于70%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违反经营合同条款并拒不改正的;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经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认定经营商存在采购或使用《食品安全法》等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合同履行期间,经营方管理不善,发生挤占克扣学生伙食费的。

对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学校解除委托经营合同的受托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应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取消以后参与经营的资格。

(三)校外配餐。不具备建设食堂条件的中小学校,可通过从配餐企业订餐的形式,解决学生集中就餐需求,保障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

1.教育行政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代表和家长代表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标过程进行公证,并公布中标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

2.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开展对学校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3.校外供餐单位具备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优先选择通过HACCP、ISO22000等先进管理体系的单位。

4.学校组织本校管理人员、师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从教育行政部门公开招标选定的校外供餐单位名单中,投票选定本校的校外供餐单位,并对校外供餐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应重新选定校外供餐单位,及时启动清退机制。

5.学校完善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措施,配备专(兼)职供餐管理人员,负责配送食品的接收、查验、留样等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管理的全过程控制。

6.学校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或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校外供餐单位,要及时终止合同(或协议),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强化学校食堂和学校食品提供者餐饮服务建筑场所与布局、设施设备、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供餐用餐与配送、食品留样、废弃物、有害生物防制、食品安全和人员等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推动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不断巩固覆盖率和在线率。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及食品安全状况要接受监督,推动建立线上线下相融合、校内校外相结合的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第二十二条  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求的原则。落实大宗食材集中统一采购制度,学校食堂的米、面、油、蛋、肉、奶等均纳入采购范围,学校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选择具备货源组织、冷链仓储、安全检测、物流配送、持续供应、品质保障、信用记录良好、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等能力的企业为学校供应食材。要减少食材供应中间环节,降低食材采购成本。集中采购的大宗食品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经营许可。配送单位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在近3年的省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未检出不合格产品。学校食堂零星小额采购,应当通过学校食品安全膳食营养管理委员会制定规范程序,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学校报同级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择优选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肉类全部确保新鲜。学校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动态考核,建立健全供应商准入、退出和替补机制,自行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优先采购绿色食品、名优特新农产品、豫农优品等优质产品。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校食堂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禁止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以及高盐、高油、高糖的食品;禁止学校食堂采购、储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食醋、食盐;禁止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禁止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霉变红薯、来历不明的野菜等高风险食品;禁止采购供应田螺、小龙虾、河豚、河蚌等高风险水产品;禁止采购供应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食制品;禁止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消毒剂、洗涤剂等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品储存和加工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4〕39号)要求,储存和加工食品,食品储存应当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好。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

(一)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等食品原料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二)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分开使用,荤素、生熟应严格区分,并有明显区分标识。

(三)专间和专用操作区使用的食品容器、工具、设备和清洁工具应专用。

(四)生食蔬菜和水果应在专用区域或设施内清洗处理,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未经清洁的禽蛋使用前应清洁外壳,必要时进行消毒。

(六)食堂内不得饲养和宰杀禽、畜等动物。

(七)食品加工要在符合条件的操作间进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

(八)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应在贮存位置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信息。宜使用密闭容器贮存。

(九)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类别食品和非食品(如食品包装材料等),应分设存放区域,不同区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十)贮存的食品和物品离墙、离地,距离墙壁和地面均应在10cm以上。

(十一)冷冻贮存食品前宜分割食品,避免使用时反复解冻、冷冻。冷冻(藏)贮存食品时不宜堆积、挤压食品。

(十二)变质和过期的食品要及时清理销毁。

(十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十四)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g,由专用留样冰箱冷藏(0℃~8℃)保存48小时以上,并有留样记录。留样冰箱“双人双锁”,专人负责留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材验收制度。吸收食品安全员、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食材验收小组,验收时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建立验收台账。要建立健全食材出入库管理制度,做好台账登记。验收小组人员和出入库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查验人员至少包含学校食品安全员和食堂管理人员,集体验收,公开透明,有条件的学校应保留影像资料,清晰详实记录进货查验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建立信息化技术监管平台,实现食材采购、称重验收、索证索票、库存管理等全过程监管。食材进校验收应核对重量,核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核对包装完整性,核对食材一致性,查看食材色泽、形态,确认食材是否有异味。

第二十六条  采购原材料应索取产品合格证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采购畜禽肉类时,需具备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猪肉还需附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大米应具备镉、黄曲霉毒素等指标的检测报告。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第二十七条  鼓励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购置食品安全快检设施设备,定期或不定期对餐饮具、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测,并及时公开检测结果。学校食堂和学校食品提供者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学校应制订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聘用计划,从业人员包括食堂管理人员、厨师、帮厨人员、保洁、窗口服务人员等全部人员。超过300人就餐的学校(园)食堂,要配备专(兼)职营养师,进行合理膳食和科学配餐指导。自营食堂从业人员配备,原则上按照就餐学生每100人配备2名左右从业人员,委托经营学校食堂应在合同中约定派遣人数等相关内容。学校应按要求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一)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安排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做好晨检记录。发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患的从业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患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调离、返岗情况应详细记录。

(三)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餐饮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专(兼)职食品安全员(师)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四)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物前必须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或其他饰品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五)凡是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和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五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规范食堂财务管理。学校建立健全分类施策、运转高效、安全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定期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中小学校自营食堂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学校食堂财务工作,对自营食堂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中小学校分校(校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成员校、乡村教学点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食堂财务应纳入其所隶属的总校(中心校)统一管理,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财务管理模式,设置食堂报账员、库房管理员岗位,并配备相应财会人员。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膳食经费管理,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膳食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收入(包括受委托的企业)要专账核算,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挤占,不得私设“小金库”或以个人账户保管。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为自营食堂的学校在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真实反映收支状况,并在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公开账务,接受监督。采用委托经营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不得向被委托方转嫁建设、修缮等费用。

(一)加强学校自营食堂收入管理。明确收入范围,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标准要与学生同价,可利用职工福利费等符合财物管理规定的方式进行补助补贴,收入须单独反映。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学校要尊重学生就餐意愿,原则上寄宿生需在学校食堂就餐,走读生遵循自愿原则就餐,可采取包餐制或者选餐制。

(二)规范学校自营食堂成本管理。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1.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其中:食品原材料(不包括水、电、气、燃料及取暖费等)支出不得低于本学期实际食堂收入的65%;食堂消耗的水、电、气、燃料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

2.人工成本。自营食堂从业人员聘用可以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聘用或者劳务派遣的方式。直接聘用的食堂从业人员人工成本包括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采用劳务派遣的学校食堂,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派遣人数、薪资报酬、员工福利、解除合同机制等内容。

3.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计入成本的易耗品、零星维修费用不得超过每学期食堂收入的2%,超出部分由学校财政经费承担。

(三)完善学校自营食堂内部控制。

1.规范会计核算。学校自营食堂要在现有账户下分账核算,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严禁将收取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学校收取伙食费应积极推行网上缴费方式,由学生家长或学生直接将伙食费缴入学校指定的银行账户。伙食费不得由老师、家长委员会、食堂管理领导小组等集体或个人收取。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学校自营食堂要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2.完善定价机制。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要广泛征求家长意见,结合学校周边食材物价、人员工资等情况做好调研,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合理制定餐费标准,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食堂的收支结余应转入下一会计年度继续使用,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等,严禁用于学校招待费、教职工聚餐等支出。

3.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控机制。中小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预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食堂财务收入支出和资产负债的管理。中小学校食堂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学校及政府有关部门举借债务。

(四)强化委托经营食堂膳食经费管理。委托经营的食堂要坚持微利经营,确保食品原材料(不包括水、电、气、燃料及取暖费等)支出不得低于本学期实际食堂收入的65%。学校要依据食堂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合理确定食堂经营方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在招投标公开选取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餐饮管理单位时明确利润率或利润额度,并在签订的经营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委托经营的食堂要严格执行大宗食品统一配送制度,学校安排专人配合被委托单位负责集中采购,确保按时保质保量供应到位,严格建立进出库制度,库房安排专人负责,杜绝浪费和原材料遗失;委托经营食堂所需水电费、燃料费等由被委托方支出,易耗品、零星维修费用超过每学期食堂收入的2%部分、大型修缮、维修费用由学校财政资金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长垣市人民政府室关于印发<长垣市学校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22〕26号)文件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关于《长垣市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关于《长垣市学校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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