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垣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垣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1日
长垣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机构。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住宿、上学放学接送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长垣市成立校外托管机构规范治理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成员由市教体局、住建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城市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中心、税务局、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
市教体局牵头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生托管服务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校外托管机构设立、登记、管理中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相关单位开展对校外托管机构检查和排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登记、注册办理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食品安全服务以及其他职责范围内业务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卫健委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健康证办理,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卫生健康、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提供消防安全指导。
市住建局负责依法加强本市新建托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主次干道的环境卫生治理和规范户外广告牌等相关工作。
市民族宗教事务中心负责协助市教体局查处校外托管机构有关民族宗教领域的非法活动。
市税务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各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协助市公安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其他工作。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并依法登记。
第六条 鼓励社区将辖区内中小学生的托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范畴,通过多种形式为中小学生提供托管服务,满足社区居民托管学生的需要。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获得相关证照,并经批准后,应及时到市教体局备案。市教体局需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九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设立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
第十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房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不得为违章建筑;要进行房屋安全等级鉴定,符合办学安全等级要求。
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应当符合建筑物结构安全标准,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的安全距离;校外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服务的场所不得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同在一栋建筑内;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校外托管机构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按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托管服务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安装一键报警和监视监控报警等安全技术防范设备,保存最少3个月的监控视频供查阅,并做好学生安全和隐私保障。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场所或所在的建筑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使用的经营用房需设置地上,其建筑面积应满足疏散和基本活动需求,具体标准由住建部门根据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配备适合儿童少年身高的桌椅。午托为双层床上下铺设置的,应为一人一铺且配有安全挡板。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校外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加强托管场所的卫生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并建立安全工作台账。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安全防范与巡查,实行安全工作专人负责制。校外托管机构的负责人是机构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托管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一式两份,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法定监护人各执一份。市教体局负责制定《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书》范本,供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校外托管机构收取托管费用应当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
校外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按照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严禁校外托管机构开展各类培训辅导服务。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安排专人确保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托管结束后应当确保学生由其监护人或指定的人员接走;
(二)学生托管期间必须要有工作人员照看;
(三)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严禁出现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确保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等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卫健委和教体局报告,并通知其监护人。
校外托管机构配餐,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预案及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立即向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其监护人。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要定期将托管的学生名册提交至市教体局。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教育、引导托管学生遵守公序良俗,避免干扰所在区域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要制定科学的、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作息制度。要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严禁学生把手机、电子类产品带进托管机构;校外托管机构要为学生提供非智能手机作为必要的联系工具,坚决杜绝“散养式”托管。同时,校外托管机构接送学生的时间要和学校上学、放学的时间无缝对接。
第二十四条 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巡查。市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指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乡(镇)、街道安全管理范畴,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校外托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当地教育部门。
第二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投诉。鼓励社会公众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登记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当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市教体局统筹建立校外托管机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将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在网站上予以公开,并依法公开校外托管机构的年度报告或者年审情况。
市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局、公安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过政府、部门信息网站、融媒体中心等公布对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的查处情况;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各乡(镇)、街道在日常安全排查中发现校外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根据乡(镇)、街道行政处罚权处置或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教体局责令改正:
(一)超过核定托管人数;
(二)未与托管学生法定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
(三)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教体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关停处理。
第三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许可登记擅自开业的,或者被撤销许可登记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公安局等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予以查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食品安全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根据影响的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由市卫健委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立即停业整顿,并根据社会影响和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市公安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出现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警,保护现场和证据,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因管理失职造成事件发生的校外托管机构及其责任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校外托管机构因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安全事件,造成学生及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损害是由第三方造成的,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长垣市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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