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勘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法》(GB36886-2018)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以及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长垣市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具体范围详见长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长垣市辖区内的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和工矿企业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使用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止使用区域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要求编码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实时在线,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
(三)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的通告》(长政告〔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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