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文〔2026〕61号长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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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26-07-02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G0H001-2026-00002
信息来源: 政府办公室
所属栏目: 行政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6-6-29
公开日期: 2026-07-02
失效时间:
有  效 性: 有效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机械。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排放烟度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一)长垣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详见长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长垣市行政区域内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施工工地等。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氢能等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禁用区内,所有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照要求编码登记上牌,且有尾气检测合格报告,禁止使用未登记上牌、定位联网失效等机械。

(三)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执行应急抢险抢修任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长政文〔202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2026年6月29日    

相关链接:《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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