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长垣县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长垣县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建立高龄津贴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方略。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根据《河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90—99周岁老人高龄补贴标准的通知》(新政办〔2019〕23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政文〔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范围
具有长垣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标准
年满80—89岁的,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90—99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100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资金来源
高龄津贴资金由县财政负担。
四、申报
凡具备享受高龄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
或居民户口本原件及3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3张,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长垣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行初审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日,接受群众的监督和评议。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登记和造册,审核无误的,要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申报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及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由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三)县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复审无异议后,统一登记造册(电子版),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长垣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登记表》经审定后,应在县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五、发放
高龄津贴的发放,原则上按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情况应当在居住地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一)县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高龄老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施社会化发放。
(二)高龄老人户籍跨乡(镇)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变更手续,户籍迁出的当季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老人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
六、管理
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1人、不多发1人。
(一)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高龄补贴的审批和发放。从2019年6月起,在县民政部门逐步建立高龄津贴发放信息平台和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不断完善申报和发放程序。
(二)县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协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要将高龄津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乡)财政部门对民政部门发放高津贴所需工作经费要予以保障,并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要将本辖区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将全县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同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五)民政部门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全县享受高龄补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以及次年享受高龄补贴的人数按年龄段汇总报送县财政部门,报送材料为申报对象花名册(电子版);县财政部门按照民政部门汇总的申报人数安排下年度预算。
七、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发放对象的审定和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报和发放程序,并向媒体和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四)人民群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有异议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举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答复举报者。情况属实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纠正。
八、惩处
从事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轻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
补贴的。
九、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高龄老人补贴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办〔201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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