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政策要点(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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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 2025-12-09 来源: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作者:  责任编辑:农业农村局 【关闭窗口】
索  引 号: G0H016-1007-2025-00017
信息来源: 农业农村局
所属栏目: 乡村振兴
公开日期: 2025-12-09

一、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政策

实施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8123108

1.防返贫监测对象分类和界定

监测对象分为三类: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

脱贫不稳定户是指建档立卡脱贫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且存在返贫风险的农户。

边缘易致贫户是指一般农户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以内,存在致贫风险且需要纳入监测范围的对象。

突发严重困难户是指年人均纯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但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突发状况,刚性支出较大超过预警标准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

2.排查范围和方式

(1)排查范围。以家庭为单元,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人口开展全面筛查,2025年防返贫监测范围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600元为参考。同时,综合考虑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返贫致贫风险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纳尽纳。

(2)排查方式。主要包括基层干部走访排查(入户排查、村级研判和线上问询)、相关行业部门筛查预警、农户自主申报等三种途径进行排查。

3.监测对象识别程序(7步)

(1)入户核实。针对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农户自主申报等途径发现的风险线索,村级组织对农户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及饮水安全、返贫致贫风险等情况进行入户核实,填写《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核查表》。有申报监测对象意愿的农户,逐户签订承诺授权书。

(2)信息比对。村级及时收集汇总签订承诺授权书的农户信息,通过乡(镇、街道)统一报送县级开展信息比对、反馈比对结果。

(3)村级初选。村级根据比对反馈信息,结合家庭基本情况、返贫致贫风险等综合研判,通过民主评议确定初选监测对象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4)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初选监测对象及时审核,确定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报县级审核批准。

(5)县级审批。县级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纳入监测对象名单,结合信息比对等有关情况,及时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推送乡(镇、街道)。

(6)结果公告。以乡(镇、街道)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监测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

(7)录入建档。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将监测对象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并建立相关档案。

4.精准帮扶

(1)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可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对所有监测对象开展产业帮扶、就业帮扶、综合保障、社会帮扶、扶志扶智等精准帮扶。

(2)对新识别的监测对象,要及时明确一名国家公职人员作为帮扶责任人。原则上县级审核批准后10天内,应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完成帮扶计划制定和帮扶措施申报工作,防止出现只纳入不帮扶或帮扶不及时问题。村“两委”要对新纳入的监测对象建立帮扶档案。

5.监测对象风险消除标准

(1)根据返贫致贫风险类型落实针对性帮扶措施;

(2)“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即不愁吃不愁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学生、实现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3)收入原则上要稳定超过当年监测范围且持续半年以上;

(4)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

以上4项指标全部达标、基本生活稳定保障、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返贫致贫风险自然消失的,可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6.监测对象风险消除程序(6步)

(1)入户核查。村级组织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家庭收入支出、“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以及帮扶成效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监测对象风险稳定消除核查表》。

(2)村级初选。村级根据入户核查结果,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变化情况,通过民主评议,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并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3)乡级审核。乡(镇、街道)对村级上报的公示无异议的初选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确定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名单,报县级审核批准。

(4)县级审批。县级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拟标注“风险消除”监测对象及时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推送乡(镇、街道)。

(5)结果公告。以乡(镇、街道)名义将县级审批后的风险稳定消除监测对象名单在所在村公告,并将风险消除结果告知所标注的监测对象。

(6)系统标注。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级采集《监测对象消除风险信息采集表》,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风险消除”并完善相关信息,同时规范相关档案资料。

7.脱贫人口收入信息动态管理监测指标

脱贫户纯收入包括脱贫户家庭和成员在年度内获得的各类收入,并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具体有4项收入和1项支出,即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和生产经营性支出。收入采集的年度周期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第一、二、三季度,具体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脱贫人口人均纯收入由脱贫户纯收入除以家庭人口数计算得出。

计算公式:人均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人口数

家庭人口数是指年度周期内脱贫户家庭成员人口合计数,其中自然增减人口按实际在户月数除以12个月计算,由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工资性收入=公益性岗位收入+其他工资性收入

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合计)

转移性收入=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养老金或离退休金+计划生育金+生态补偿金+就业奖励+产业奖励+其他转移性收入

生产经营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合计)

生产经营性支出=生产经营性支出(合计)-专项用于减少生产经营性支出的补贴

8.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1)监测对象风险标识、消除收入计算周期:以识别(消除风险)月份的上一月为节点,向前倒推一年的收入来计算。例:纳入监测或风险消除时间为2024年9月,收入计算周期为: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

(2)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纯收入参考范围计算方法:纳入监测对象的人均收入参考范围是在家庭纯收入的基础上加上理赔收入,减去合规自付支出后再除以家庭人口数得出的。

(3)风险已经消除的监测对象仍然需要明确一名公职人员作为帮扶责任人。

(4)畅通“绿色通道”。对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出现突发返贫致贫风险,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急需帮扶的,填写《监测对象“绿色通道”认定审核表》,经乡村两级确认,由县级先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的“绿色通道”进行管理,由相关部门和乡村两级第一时间实施帮扶。原则上,录入“绿色通道”后1个月内,要完成对农户是否符合监测对象识别条件的核实工作,符合条件的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在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后,从“绿色通道”中退出,同时中止相关帮扶措施。“绿色通道”是临时的救急措施,不能代替常态化监测和监测对象识别程序。

政策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豫农文〔2024〕361号)。

(5)兜底保障户标注。监测对象中主要或只能通过救助政策进行兜底的监测对象,既包括整户无劳动能力家庭,也包括劳动能力有限且主要精力只能用于照顾老弱病残等家庭成员的家庭等,可以标注为兜底保障户。

政策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防止返贫监测帮扶集中排查的通知》(豫农文〔2024〕361号)。

二、产业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8889980

1.产业奖补

利用财政衔接资金进行生产奖补,引导、鼓励脱贫户、监测对象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特色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促进脱贫户、监测对象增收。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2022年4月20日)。

2.光伏帮扶

(1)结转流程。严格遵循《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2017]61号);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脱贫办[2018]102号;长垣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印发《长垣县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由县(市、区)政府指定的长垣市华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负责光伏帮扶发电收入结转工作。县级供电公司根据光伏帮扶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月划转到长垣市华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专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该机构根据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按年度一并划拨至各乡镇财政所,再由各乡镇财政所及时划拨至光伏帮扶项目所在的村集体及贫困户。

(2)帮扶方式。用于开展公益岗位帮扶、小型公益事业帮扶、奖励补助帮扶等,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

(3)分配管理。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加强光伏帮扶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要保存相关资料,每一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光伏扶贫促进增收工作的通知》(国开办司发〔2020〕3号,2020年2月20日。

3.帮扶车间

2018年7月5日,《河南省扶贫车间建设管理办法》出台后建成投用的帮扶车间,政府投资和政府、社会共同投资及社会投资政府予以奖补的,生产区域内每百平方米就业人数15人左右,带动脱贫群众和监测对象的比例不低于30%;文件出台之前建成投用的,带动比例不低于10%。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带动比例不低于10%。要避免帮扶车间长期停产闲置,因季节性生产等因素出现闲置的,闲置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河南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扶贫车间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豫脱贫办〔2019〕77号,2019年11月26日)

4.雨露计划

(1)职业教育培训补助。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中、高职在校子女享受职业教育助学补贴,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补助3000元,每学年分秋季学期、春季学期两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

(2)短期技能培训补助。自主参加各类短期技能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和国家承认的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按培训工种分类补助:A类工种补助2000元,B类工种补助1800元,C类工种补助1500元。

(3)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通过聘请专家或技术人员(含农村乡土人才、行业技术能人)传授实用技术,破解产业发展中存在的技术、经营和管理难题,培育和促进特色产业发展,实现脱贫家庭和监测帮扶对象家庭稳定增收。

(4)脱贫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对在农村从事创业活动和有创业意向的人员进行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带动能力等方面的培训,由他们吸纳和带动群众增收致富。要求每个脱贫村培育3-5名致富带头人。

政策依据: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继续做好“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豫乡振〔2021〕45号,2021年7月23日);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农业厅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河南监管局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培育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的实施方案》(豫扶贫办〔2018〕30号,2018年4月25日);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程序和补助额度的通知》(豫扶贫办〔2018〕21号,2018年3月22日);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雨露计划短期技能培训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扶贫办〔2017〕9号,2017年2月6日);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开发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扶贫办〔2016〕73号,2016年7月28日)。  

三、衔接补助资金(巩固拓展任务)和项目政策

实施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8889980

1.项目库建设

项目申报主体为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的乡(镇)、行政村、易地搬迁社区和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流程为“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县级审定”。

入库职责及流程:

(1)到村到户项目。原则上由行政村申报,按照申报程序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

①村级申报。村两委、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征求群众意见后,研究确定申报入库项目,以村委会名义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②乡(镇)审核。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会议审核意见,指导行政村调整完善,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或县级报送。

③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县级)论证。县级相关行业部门(县级)根据乡(镇)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指导乡(镇)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并形成论证报告。

④县级审定。县级统一汇总衔接资金各任务支持的申报入库项目,对申报入库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后,报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或其他同等规格议事协调机构)审批后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

(2)跨区域、规模化项目。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相关行业部门进行申报,按照申报程序提供必要的申报资料。

①乡(镇)申报。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申报入库项目,充分征求项目所在行政村及受益行政村意见建议,履行公示程序后,按照项目分类所属责任单位向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或县级报送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②县级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县级相关行业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在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的前提下,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征求项目所在乡(镇)和相关行政村意见建议,履行公示程序后,将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县级。

县级审定环节与到村到户项目一致。

(3)因灾情等突发事件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或县级在充分评估灾情等突发事件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带来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直接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4)雨露计划、小额信贷贴息等补助补贴项目。可由县级进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入库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其他要求:

项目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安排,确因项目较大或实施工期较长需跨年度实施的,要明确衔接资金(巩固拓展任务)支持项目的整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以及每年度的具体建设内容、绩效目标。各地要做好2025年衔接资金项目库调整完善工作,2024年11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全部程序,12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入库信息系统录入工作。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总规模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使用财政衔接资金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主要生产要素准备及到位情况、申报的建设内容及完成情况、存在的潜在风险及预防措施等。

2.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

(1)范围及分类。扶贫项目资产就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

扶贫项目资产主要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

经营性资产包括设施农业、农林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电商扶贫、旅游扶贫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投入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支持其带贫发展所形成的股权、债权等。

公益性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电力设备等基础设施,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服务的固定资产。

到户类资产包括通过扶贫资金发放补助形式帮助贫困户自身发展所构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2)管理内容。主要包括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续管理、管护运营、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内容。

2021年开始,使用衔接补助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参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管理。

3.资金项目公告公示

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告公示工作提出“两个一律”的要求:中央和省、市、县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乡、村两级扶贫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一律公告公示。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天。

(1)公告公示的内容

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库、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要注明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信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2)公告公示的形式

①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县(市、区)资金项目安排,要经县级审定后,对资金来源、规模、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对安排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预算、建设期限、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等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②乡镇、行政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范围要覆盖项目受益范围,到户项目要公告公示受益农户名单。

政策依据: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1号,2018年4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委农办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21〕33号,2021年7月15日);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支持项目申报入库指南〉的通知》(豫乡振〔2022〕52号,2022年6月9日);《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2022年4月20日)。

四、教育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教育局

实施部门: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8812326

1.学前教育保教费

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和在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3-6岁正式学籍且具有长垣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2017年3月28日)。

2.学前教育生活补助费

资助对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400元(长垣市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费市政府每生每年增加400元,共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通知》(豫教财〔2011〕477号,2011年12月31日),《长垣县教育体育局 长垣县财政局 长垣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教育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教体〔2016〕285号,2016年10月12日)

3.义务教育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资助对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所有在校生。

资助标准:免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2021年4月1日)。

4.义务教育营养餐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具有长垣市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资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2017年3月28)。

5.义务教育生活补助费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困难非寄宿生每生每年625元;初中:困难寄宿生每生每年1500元、困难非寄宿生每生每年750元(长垣市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生活补助费市政府对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500元共2000元、初中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50元共1000元、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增加250元共15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教〔2024〕32号,2024年6月28日),《长垣县教育体育局 长垣县财政局 长垣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教育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教体〔2016〕285号,2016年10月12日)

6.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人均每生每年2300元(分三档:一档2800元、二档2300元、三档2000元,长垣市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一档助学金2800元,市政府每生每年增加700元,共计35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2024年10月25日),《长垣县教育体育局 长垣县财政局 长垣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教育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教体〔2016〕285号,2016年10月12日)。

7.普通高中免学费、免住宿费

资助对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

资助标准:免学费、免住宿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高出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

8.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资助标准: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公办在校学生入学后不收取学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按照公办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学费标准高出补助部分,学校可继续向学生收取。

政策依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2024年10月25日)。

9.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人均每生每年2300元(分三档:一档2800元、二档2300元、三档2000元,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一档助学金2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豫教财〔2023〕171号,2023年9月1日),《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教〔2022〕118号,2022年12月30日),《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2024年10月25日)。

10.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奖励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二、三年级学生。

11.高等教育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对象: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到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助学贷款,对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先安排。  

贷款标准:本专科学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不超过250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65 号,2012年11月19日),《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2024年10月31日)。

12.高等教育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

资助对象: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含五年一贯制升段新生)。以下范围学生可申请滋蕙计划资助: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风险未消除)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资助款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省内院校录取的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500元、省外院校录取的新生资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滋蕙计划的通知》(豫教资〔2021〕44号,2021年8月24日)。

五、民政兜底保障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1.最低生活保障(咨询电话:8858930)

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524元/月,实行分档救助,月人均补助标准:A+类524元/人、A1类380元/人、A类304元/人、B类262元/人、C类220元/人;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697元/月,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349元。

政策依据: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市民〔2025〕55号,2025年6月30日)。

2.特困供养(咨询电话:8858955)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82元,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07元。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费按当地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87元)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新乡市民政局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新市民〔2025〕55号,2025年6月30日)。

3.临时救助(咨询电话:8858931)

视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困难的紧急程度,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给予4-6个月的救助。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救助时限(以月为单位)。

政策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6〕40号,2016年3月3日)。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咨询电话:88589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81.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87元/人/月。

政策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4〕251号,2024年12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困难和特殊群体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2〕109号,2022年11月23日)。

5.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咨询电话:8858963)

孤儿机构养育标准为人均1567元/月,在家分散养育标准为人均1174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家分散养育标准为人均1174元/月。

政策依据: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24〕251号,2024年12月27日)。

孤儿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延续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重残是指一、二级残疾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病种类在省级有关部门公布的重特大疾病、大病、地方病病种目录内;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含)以上,失联时间自向公安机关报案时起算;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采取上述措施期限在6个月(含)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政策依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儿童福利服务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20〕30号,2020年3月27日)。

六、助残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残联

咨询电话:8889069

1.残疾人证办理。初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代理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出院满一年病例、有效居住证(办理跨省通办时使用)和4张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监护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各乡镇、街道残联对资料审核后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赴评定机构进行残疾类别等级评定,经公示、审核、批准后,予以发放残疾人证。

政策依据: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豫残联〔2020〕35号,2022年6月22日)。

2.0-6岁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适配。对具有新乡市户籍或居住证、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实现动态意义上的应救尽救。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坚持以人为本,以促进残疾人独立生活、逐步康复并在就学、就业和融入社会方面,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配置和全方位的服务。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法>的通知》(豫政〔2018〕40号,2018年12月25日);《关于做好2022年河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的通知》(豫残联办〔2022〕9号,2022年2月22日)。

3.无障碍改造。改造对象为我市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困难是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或享受城乡分散供养特困或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实施无障碍改造的残疾人家庭应当拥有非租借的固定住房(有产权包括宅基地、长期居住或者公租房),住房具备改造条件;残疾人对无障碍设施依赖性强,有无障碍改造需求。以上条件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方可进行改造。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十四五”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残联〔2022〕31号,2022年6月21日)。

七、就业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创业就业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8673955

1.一次性交通补助。加强对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情况的监测,乡村振兴资金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适当安排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和办法,落实补助工作。

2.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到县市外(省内)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交通费和住宿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交通费和住宿费发票据实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

3.企业新录用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4.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定点培训机构集中培训(包括实习)的,可向户籍地或常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30元。

5.一次性开业补贴。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5年以内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可向工商注册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开业补贴,补贴标准为5000元。

6.创业培训补贴。有创业意愿和能力的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7.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8.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金额最高分别为30万元和400万元,对银行按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支持。

9.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对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补贴期满后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家庭劳动力,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逐级报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和省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号,2021年8月4日)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2023年12月20日) 

八、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实施部门:市住建局

咨询电话:8881352

1.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C级危房应实施维修加固,D级危房且无维修加固保留价值的应拆除重建,无房户可新建。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对采取拆除重建方式实施改造的,要控制建房面积,人均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农村人均住房面积,防止加重农户建房负担。各乡(镇)要根据农户需求、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细化建房面积标准。

2.补助标准。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当年中央补助资金规模、改造需求、农户经济条件、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方式和建设成本等因素,科学合理设定细化分类分级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原则上每户补助不高于1.8万元,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则上每户补助不高于5万元。

3.保障范围。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政策依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4号,2023年8月30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豫财建〔2025〕72号,2025年6月25日)。

九、健康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卫健委

咨询电话:8110887

1.大病专项救治政策。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和“群众自愿”的原则,将脱贫攻坚时期采取的“大病专项救治”工作模式优化为县域定点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O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已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3O个病种,定点医院原则上保持不变。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政策。将脱贫攻坚时期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转化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脱贫人口、新识别的监测户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做好大病救治与慢病签约服务的有效衔接,为患者提供系统连续、及时有效的健康管理服务。

服务标准:高血压: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内容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可与随访相结合。糖尿病: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内容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重症精神障碍: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内容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可与随访相结合。结核病:对辖区内常住的确诊肺结核患者,接到上级专业机构管理肺结核患者的通知单后,要在72小时内进行第一次入户访视,之后,由医务人员按规定随访管理(随访依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3.先诊疗后付费等惠民政策。扩展县域内享受先诊疗后付费人群。将《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且符合医保规定疾病住院条件的两类人群纳入先诊疗后付费范围。县域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入院时进行比对,比对成功的患者办理免押金入院手续;比对不成功的患者可凭乡村振兴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免押金入院手续,对暂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入院的患者按正常手续入院,医疗机构在患者提供相关证明后及时退还住院押金。其他参照《关于转发河南省困难群众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医〔2017〕27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2017年2月);新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完善部分健康扶持政策的通知》(新卫乡振〔2021〕1号,2021年11月17日)。

十、医疗保障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医保局

咨询电话:8889189

1.资助参保

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

2.政策待遇保障

(1)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回归公平普惠的保障政策,统筹地区内所有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致。

(2)大病保险:大病保险继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保持倾斜政策。起付线由1.1万元降至0.5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55万元至10万元(含)的,由60%提高至6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75%,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3)医疗救助:实施扶贫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合理确定救助水平和年度救助限额,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原则上年度救助限额内,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可由当地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救助比例略低于低保对象。统筹加大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简化手续

(1)优化医疗费用结算:确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一站式”信息对接和即时结算。全面落实农村贫困人口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站式”就医结算政策。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

(2)简化慢病审批: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员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化慢性病办理程序和流程,对确实有需要办理且符合办理实际条件的,手续齐全,随时申请、随时鉴定、随时办理,真正实现帮扶政策应享尽享。

政策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22〕37号)。

十一、财政资金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8886790

1.衔接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一是健全防返贫检测和帮扶机制。具体指的是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项目;二是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一是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省市两级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了“支持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支持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基地建设、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设备及必要的小型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省市安排的衔接补助资金可用于对省级担保机构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担保费补助和风险代偿补偿金。”二是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是指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三是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等。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支出。省、市、县可从本级衔接补助资金中安排支持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帮扶工作经费。

负面清单内容。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政策依据:《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乡村振兴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21〕8号,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豫财农综〔2022〕5号,2021年4月20日)。

2.衔接补助资金使用要求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围绕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秉承“四个不摘”要求,严格资金投入规模和分解下达进度,依据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市本级及县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均不得低于去年投入规模。

有序推进项目实施。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大部门之间分工协作,通过支出进度评价及考核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对7月底、10月底资金支出情况分批调度,其中7月底、10月底支出进度均需达到序时进度或达到全省平均进度。

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聚焦问题短板、深挖根源症结,提高资金支出均衡性,按要求坚决完成“1年以内的资金预算执行率达到100%(不含质保金),不存在2年以上的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年度支出任务。

逐步提高产业占比。紧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严格落实“2025年中央财政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规范资金使用比例。政策依据:《新乡市财政局 新乡市乡村振兴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新乡市农业农村局 新乡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新乡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农〔2021〕8号,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37号,2021年12月10日)。

3.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2023年9月26日)。

十二、金融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金融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长垣金融监管支局

咨询电话:8889917

1.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

覆盖范围: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岁(含)-65岁(含)之间。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后,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对符合条件、暂时还款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展期、续贷支持。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原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脱贫人口可多次申请贷款。

贷款利率: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对已发放且未到期的原扶贫小额信贷,在贷款合同期内,利率、贴息、风险补偿等各合同要素保持不变。

担保方式:免担保免抵押。

财政贴息:对2025年12月31日前发放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5万元(含)以内部分,实行财政资金全额贴息,贷款合同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予以追加贷款的,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贷款用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得随意扩大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严禁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发放“户贷企用”贷款或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严禁要求贷款对象承担担保、保险费用和提供反担保等。

贷款条件: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

贷款管理:进一步规范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健全完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相关工作,严防“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做到“因需而贷”“应贷尽贷”,严禁不切实际的打分排名,不得过度追求户贷率,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发放贷款。在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时,要统筹考虑贷款期限及过渡期后贴息资金来源,防止出现贴息资金无法兑现,对政府信誉造成不良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不得使用衔接资金安排贴息和担保费补助。

政策依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河南省财政厅 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统筹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工作的提示函》(2024年6月26日);《关于进一步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豫银保监发〔2023〕12号,2023年5月16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防止因灾返贫致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办发电〔2021〕48号,2021年8月19日);新乡银保监分局等五部门转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新银保监发〔2021〕3号,2021年4月22日)。

2.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政策

支持对象:经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认定的带贫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精准选择拟支持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带贫企业、符合条件的参与“千企帮千村”相关企业。重点选择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涉农企业、乡村旅游企业、电商物流企业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企业作为贷款主体。对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脱贫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抱团发展的合作社不受成立时间限制),参照带贫企业扶持政策执行。对龙头企业实际控制人、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发放的扶贫项目经营性贷款,在与脱贫人口、边缘户签订带贫协议的前提下,享受精准扶贫企业贷款政策,一并纳入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统计范畴。

贷款期限:3年期(含)以内。

带贫责任:企业依托当地资源和产业优势,通过“公司+脱贫人口(边缘户)”“公司+基地+脱贫人口(边缘户)”等方式,延长产业链、保障供应链、完善利益链,将脱贫人口和边缘户纳入现代产业体系。在贷款期限内以统一供种、技术指导、产品保底价回收、吸纳就业等方式与脱贫人口和边缘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主要鼓励采取务工就业、订单农业等利益联结方式),鼓励村基层组织牵头以脱贫人口(边缘户)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入股企业并采取特殊保护,探索实行脱贫人口(边缘户)负盈不负亏的分配机制。企业申请的贷款获批后,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企业、脱贫人口(边缘户)签订带贫协议,确定具体带动方式,明确带贫责任,带贫企业每获得10万元贷款要带动一个脱贫人口或边缘户。严禁以“分红、分钱”等不劳而获模式带贫。

贷款利率:实行不高于对应期限的基准利率。

担保方式:根据贷款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担保。需要提供担保的带贫企业,参与精准扶贫企业贷款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下的带贫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0.5%,对使用精准扶贫企业贷款500万元以上的带贫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1%。县级使用省级以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政府性担保机构按照每年1%担保费率给予补助。

政策依据: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精准扶贫企业贷款”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豫金发〔2019〕184号,2019年7月25日);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的通知》(豫金发〔2020〕86号,2020年5月26日)。

十三、交通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咨询电话:8851000

1.通村公路实现硬化的标准

(1)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一条出口道路实现硬化,路线通至行政村村委会(或学校),或穿越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居民聚居区域,或通至行政村村委会所在的(或某个人口较多的)居民聚居区域边缘并与其内部的一条道路连接。

(2)路面类型为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其他硬化路面。

(3)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3.5米,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对环境影响大、交通量小、占用耕地较多或通至人口较少行政村的路线,路面宽度应不低于3.0米。

2.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客运班车标准

通班车是指客运班车或公交化运营车辆通达行政村;或距离客运班车或公交化运营车辆运行起、终点或中途停靠站点在两公里以内的行政村,视为行政村通班车。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客流情况,可采用开行隔日班、周班、节日或赶集班、学生班、电话预约班、网络预约车、按需灵活发班等固定或者非固定的模式。

覆盖范围:长垣市摘帽村和脱贫村。

政策依据: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贫困村退出考核交通运输有关指标标准>的通知》(2016年10月27日)。

十四、饮水安全保障

实施单位:市水利局

咨询电话:8123999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4项。

水量评价标准:对于年均降水量不低于800mm且年人均水资源量不低于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60L/(人.d)为达标,不低于35L/(人.d)为基本达标;对于年均降水量不足800mm或年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0m3的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水质评价标准: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的规定为达标;对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也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 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用水方便程度评价标准: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垂直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80m为基本达标。

供水保证率评价标准:供水工程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政策依据:中国水利协会《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 18-2018,2018年3月29日发布,2018年6月1日实施)。

十五、电力帮扶政策

实施部门:国网长垣供电公司

咨询电话:3708720

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户每月10千瓦时电量电费减免政策,对新增纳入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做到电费应免尽免。公司于每季度末提前将下一季度的减免电费预先拨付至民政局指定账户,由县区民政局负责,随“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补助一并发放。

覆盖范围:民政部门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

政策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对低收入家庭优惠用电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2〕1495号,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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