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救助对象: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2.医疗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政策:对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50%的比例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30%的比例救助。
(2)住院救助政策: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不低于90%的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不低于70%的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起付标准28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7000元,救助比65%。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3万元,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万元。
(3)倾斜救助: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4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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